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16661-2018 碳酸铈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铈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与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。

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碳酸铈,主要供抛光粉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用稀土储氧材料、工程塑

料颜料、玻璃、陶瓷、电子研磨材料等用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

8170 数值修约规则及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

GB/T

12690.7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

硅量的测定

钼蓝分光光

度法

GB/T

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

GB/T

16484(所有部分) 氯化稀土、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

GB/T

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

GB/T 18115.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
铈中镧、镨、钕、钐、铕、钆、铽、

镝、钬、铒、铥、镱、镥和钇量的测定

3 要求

3.1 产品牌号

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Ce₂ (CO) ·nH₂O-4N5、Ce₂ (CO) ·nH₂O-4N、Ce₂ (CO₃)
·nH₂O-3N5、

Ce₂ (CO₃)₃ ·nH₂O-3N、Ce₂ (CO₃)₃ ·nH₂O-2N
五个牌号,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 GB/T 17803 的

规定。

3.2 化学成分

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。如需方有特殊要求,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。

GB/T 16661—2018

1

产品

牌号

字符牌号

Ce₂ (CO₃)₃

·nH₂O-4N5

Ce₂ (CO₃)₃

·nH₂O-4N

Ce₂ (CO₃)3

·nH₂O-3N5

Ce₂ (CO₃)₃

·nH₂O-3N

Ce₂ (CO₃)₃

·nH₂O-2N

对应原数字牌号

023245

023240

023235

023230

023220

化学

成分

(质量

分数)/

%

REO,

不小于

45

45

45

45

45

CeO₂/REO,

不小于

99.995

99.99

99.95

99.9

99.0

稀土杂质/

REO

不大于

La₂O₃

0.001

0.003

0.02

合量0.1

合量1.0

Pr₈O

0.001

0.003

0.01

Nd₂O₃

0.001

0.001

0.01

Sm₂O₃

0.0005

0.001

0.001

Y₂O₃

0.0005

0.001

0.001

其他稀土

杂质合量

0.001

0.001

0.008

非稀土杂质 不大于

Fe₂O₃

0.001

0.002

0.005

0.01

0.01

SiO₂

0.002

0.002

0.005

0.01

0.01

CaO

0.002

0.005

0.01

0.01

0.02

Al₂O₃

0.002

0.01

0.02

0.02

MgO

0.002

0.005

0.01

0.01

PbO

0.0005

0.001

0.002

0.003

Na₂O

0.005

0.01

0.02

0.05

ZnO

0.002

0.003

0.005

0.01

0.03

Cl

0.01

0.05

0.05

0.05

0.08

SO₁²-

0.01

0.02

0.03

0.03

0.03

注:稀土杂质为除去主稀土元素Ce以及Pm和Sc以外的稀土元素总量。

3.3 外观质量

3.3.1 产品为白色粉末。

3.3.2 产品应洁净,目视无可见夹杂物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化学成分

4.1.1 稀土总量(REO) 的分析方法按照GB/T14635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2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照GB/T 18115.2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3 除非稀土杂质二氧化硅(SiO₂)
外,其他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照GB/T16484 的规定进行。

GB/T 16661—2018

4.1.4 非稀土杂质二氧化硅(SiO,) 含量的分析按照 GB/T12690.7
的规定进行,试样开封后应立即称

量和测量。

4.2 数值修约

按 GB/T 8170 的规定进行。

4.3 外观质量

在自然散射光下,目视检查外观质量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查与验收

5.1.1
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。

5.1.2
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,应在收到产品之
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,并在需方共
同取样。

5.2 组批

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。

5.3 检验项目

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。

5.4 取样与制样

5.4.1 化学成分分析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。

2

件(袋)数

1~5

6~49

50~100

>100

取样件(袋)数

件(袋)数的100%

5

件(袋)数的10%

取整数

件(袋)数的平方根

取正整数

5.4.2 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时,每件(袋)取样量不少于10
g,将试样充分混匀后,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 样所需量,并立即密封保存。

5.4.3 外观质量检验取制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5.5 检验结果判断

5.5.1
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试验,如仍有
任一不合格项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5.5.2 产品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,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
6.1 标志

每桶(箱、袋)外注明:

GB/T 16661—2018

a) 供方名称;

b) 原料矿产品生产企业名称;

c)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;

d) 产品名称和牌号;

e) 批号;

f) 毛重、净重;

g) 包装日期;

h) "防潮"标志或字样。

6.2 包装

产品用双层塑料袋密封包装,再放置于塑料编织袋中,封紧袋口。每袋净重分别为50
kg、500 kg、

600 kg、1000 kg。 如需方有特殊要求,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。

6.3 运输、贮存

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,需存放于干燥处,不得露天堆放。

6.4 质量证明书

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,注明:

a) 产品名称;

b) 供方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;

c) 原料矿产品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;

d)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;

e) 牌号、批号;

f) 数量(净重和件数);

g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
h) 签发日期;

i) 本标准编号或合同号;

j) 生产日期(注明年、月、日,批号中已体现,则生产日期可忽略);

k) 出厂日期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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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42-T 575.2-2023 露地蔬菜轻简栽培技术规程 第2部分:越冬甘蓝 湖北省.pdf